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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起重大专利侵权案件行政裁决,期待几何?

吴征高低 企业专利观察 2022-11-20
作者:吴征


8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审结首批两件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对被请求人是否侵犯德资企业勃林格殷格翰公司所拥有的ZL201510299950.X发明专利权作出裁决。
这起行政裁决引发了社会极大关注,与司法途径相比,快速、高效和低成本的特点,也被认为是维护保护专利权人利益、保护创新的典型。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制药两合公司发明专利的产品。

重大案件行政首裁的关键:禁令
这一结果,相当于发布“禁令”的效果,这是最吸引人的地方,尤其是国外权利人。至于这一“禁令”能否顺利执行,行政和司法之间如何衔接,首案的后续进展更为引人关注。
不过,对于大多数专利权人而言,长期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强,要获得像美国一样的巨额赔偿是非常困难的。
取而代之,如能获得“禁令”,实现专利的“排他权”,限制竞争对手的产品上市销售,,或是实现专利许可谈判中的优势,会是一些专利权人更看重的。
禁令,也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强保护的重要标志。
因此对“禁令”的争夺,俨然成为欧、美各大司法管辖区最重要的一个战场,专利权人和实施人对此展开了殊死的搏斗。
例如,以中、美、欧三大司法管辖区为例。
一是中国很少发布禁令。近年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是福州中院2018年在高通 v 苹果案中,对苹果的部分产品发布了禁令。此后福州中院在海内外也一举成为中国shopping forum的优选法院。但是,总体来看,中国法院在对待发布禁令上,还相对保守。
二是美国很难拿到禁令。因为2006年的eBay案,专利权人在美国法院获得禁令变得非常困难,目前仅存的希望是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从而获得普遍排除令,但是在对一些特定领域,诸如遵守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SEP领域,是否应该发布禁令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是欧洲盛行禁令。在传统的两大司法管辖区,德国和英国,依然保留了发布“禁令”的传统,因此也成为专利权人趋之若鹜的地方。
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此次重大专利侵权案件首次行政裁决,以及其引发的“禁令”效应,就会被赋予重大意义。
观察者都在等待案件的后续进展,看看行政裁决能否成为一条“鲶鱼”,让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加速。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行政裁决的快速方式,还有很多值得深入探究的地方,包括到底是昙花一现、还是会成为新常态的思考,包括行政裁决过程的法理问题,以及行政裁决的标准和预期等,都会是社会非常关注的议题。

为何是制药行业?为何是勃林格殷格翰?
自2021年6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实施《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后,勃林格殷格翰所在的制药行业成为首批重大专利侵权案件行政裁决的案例,其实一点都不意外。
因为在这起国家知识产权局首裁之前,勃林格殷格翰就已经通过地方行政裁决的方式,在上海知识产权局获得有利裁决。

2021年6月23日,勃林格殷格翰向上海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认为颐德药业的一种名为“利格列汀”的抗糖尿病原料药,涉嫌通过许诺销售行为侵犯其专利权。合议组审理后,在10月,上海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要颐德药业立即停止侵犯勃林格殷格翰公司专利权的行为。

来源:互联网

不仅是勃林格殷格翰,上海知识产权局在近年的行政裁决中,还先后支持了日本武田药业、德国拜尔医药。较好的保护的外国制药巨头在中国的合法利益。

实际上,从中也可以看出,探索专利侵权的行政裁决保护之路,不只是勃林格殷格翰一家在尝试,可以说是外国制药巨头在中国知识产权环境转型过程中的一次“投石问路”。

从结果来看,行政裁决快速的效果,有力的保护了这些外国专利权人的利益,都达到了预期。而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耗时长与确权难,使得市场很容易被仿制药厂占领,而损害其根本利益。

这或许也是为何制药企业会非常积极的去探索行政裁决这条路的原因。

而近期外媒对于中国药品专利链接的首次裁决也同样给予了极大关注,并预测专利局会比法院更受青睐

但是相比于其它行业而言,像电子信息和消费电子等行业,外国专利权人在探索中国的行政裁决之路却并不顺畅。像2020年,曾报道过美国一家NPE公司iPEL,利用从中兴、华为手中卖了的专利,向中国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裁决。可以认为国外NPE早就想试水行政裁决这条路。

但是从最终结果来看,iPEL在中国的“行政裁决”探索之路是失败的。

所以,未来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在制药行业可能会形成一种趋势,但是在其它行业还有待观察。

例如,英国知识产权局刚刚公布的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征集意见中提到,在这一领域,无论是权利人还是实施人都认为一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还是应该由法院作出。

但是,随着中国政府率先在重大案件行政裁决上的“亮相”,后续是否会对类似标准必要专利等案件也作出类似裁决,或是能吸引到重大的专利权人来探索这一途径,或将有可能成为中国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上能否形成一股新的力量的重要途径。


能否期待?谁将受益
目前,有关重大专利侵权案件行政裁决的方式,到底能惠及到多少专利权人?每年会有多少案件能列入重大案件的范畴?这其中的评审标准是否公开透明?这种模式目前重大案件外国权利人获益较多,中国专利权人有多少机会?等问题,可能是未来行政裁决这一模式,社会非常关注的地方。
从频率上来看,2021年6月1日实施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但是首批重大案件在一年后才落槌,而且下一批重大案件何时裁决还不清楚。
社会在对这种机制没有预期的情况下,诸如到底每年会有多少,是否会形成一个常规机制等,就很难清楚自己有多大机率可以参与到重大案件行政裁决中。
因为《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对于重大案件的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说有一票否决权,体现在公平和透明上,还有很多改进之处。这就像美国专利商标局的PTAB,一直在争议的复审IPR是否能立案一样,当一个机构掌握这种“特权”,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有关公平和透明的争议。
所以,有多大的群体能从这个制度中受益,会是下一阶段非常关注的议题。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在今年3月份发布的数据显示,过去三年,各地知识产权局共办结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2.68万件,年均增长16.8%。
因此,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年终统计重大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决只有个位数或很少数量,那对社会的实际效果,包括创新的激励、保护,将会大打折扣。


从行政裁决的程序中释放出的信号:强保护
一般认为行政裁决具有快速、低成本的特点,尤其是在专利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兼具对专利有效性的认定,这样会更加有利于作出行政裁决。
但是本案的裁决中,对涉案的专利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就是裁决理由中的第(二)点:本案是否需要再次中止处理。
原因是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根据被请求人请求,做了第一次中止处理,但是在口审后被请求人就撤回无效请求,在合议组恢复审理后,却又以随后第二次提出无效请求为由,请求中止。
合议组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在此,并未引用有关《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中“不中止案件处理”的情形。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虽然专利的有效性与否,与本案结果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但为了防止被请求人利用无效程序来不断中止审理程序的做法,司法上是可以独立审理案件而不受专利无效性审理的。虽然一般通常的做法是等待专利无效结果之后,再做审理。
但是无论从格力 v 扬子空调案,还是宁德时代 v 中创新航案的审理来看,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无须等待专利无效结果,就可以进行侵权审理。
但是本案与上述两案还有不同的是,格力案和宁德时代案的涉案专利历史上都有过专利无效决定的记录,经过了比较好的稳定性验证。
而本案中的ZL201510299950.X号专利,以及其母案专利,在专利局的记录中,尚没有一次无效结果的记录,东阳光虽然提出了一次无效请求,但是后来撤回了,第二次无效请求并未构成中止的理由。
相对而言,虽然勃林格殷格翰是原研药厂,是国际知名大公司,但是其涉案专利的稳定性目前只能说是经历了专利审查的授权环节,并未经历一次相对完整的无效裁决。
因此,其有效性问题,可能会成为日后该案翻盘的关键原因之一。
因为在今年1月22日,我们报道了勃林格殷格翰与本案相同的糖尿病药物欧唐宁(利格列汀)的多晶型专利ZL2007800016135.5的中国专利就被宣告全部无效。
不仅如此,在去年,国内就有几大药厂联合一起针对勃林格殷格翰的另一款糖尿病药物——SGLT2抑制剂降糖药“恩格列净”的化合物专利ZL201310414119.9提出过无效,并且还全部无效掉了。这些国内药企业包括正大天晴、江苏豪森、四川科伦、江苏万邦、中美华东。
而这两款药物也都是勃林格殷格翰的重磅药,年销售都是十几亿欧元。

来源:互联网

除此之外,今年石药集团还向勃林格殷格翰的尼达尼布(上图)的两件中国专利ZL20098012106.8ZL201510660732.8发起了无效挑战,最终成功将其无效。正大晴天在去年底也对其两件中国专利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等。

可以看出,从无效成功率来看,勃林格殷格翰并未因其是国际知名企业,专利稳定性就一定很高,相反,还是有一些重磅药的专利被陆续无效掉的。

因此,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从不予再次中止的程序来看,完全合理,也向外传递了一个信号:就是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信号。

即使最后这件涉案专利被无效了,还可以通过后续程序对之前的裁决予以纠正。

这一点,和欧盟法院近期的做出的一起重要裁决有些类似了:对慕尼黑地方法院提交了有关初步禁令的案例中认为,对于在诉讼中的专利,即使该专利尚未在异议程序或无效诉讼中证明其有效性,法院依然可以授予初步禁令。

而在德国由于是双轨制,专利有效性审查周期长,与侵权审理快、授予禁令快之间的“禁令缺口”期,实际上以往德国法院是比较少在这一期间授予初步禁令的。但是随着欧盟法院的裁决,这一惯例将被打破,也就意味着对专利权人更加有利。

本次合议组的行政裁决,其效果与德国这个案例非常相似。就是在专利有效性结果出来之前,先授予禁令,这被认为是强保护的重要信号。虽然这种做法也招致了德国一些法官的反对,但是未来可能代表了欧洲的一种趋势。

然而,这里面也会引发一种担忧,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既做“裁判员”(行政裁决),又做“足球员”(无效请求审理)。有没有可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先做出行政裁决之后,会影响在后无效请求的案件审理?

因为,如果是同一个机构作出的决定,为了维护权威性,会尽可能保持一致性。

这也就意味着,很有可能在先行作出行政裁决之后,即认为专利权是稳定的之后,在后续的无效审理中会受到前面行政裁决的影响,会采取尽量保持一致的做法,也就是继续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

社会对此有担忧是合理的。

因此,这就需要在行政裁决的程序正义上,做到更加公正和透明。但是从相互监督来看,这种程序设置是否合理,显然还需要经过司法验证的考验。


结语
总之,这起案件还有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地方,尤其是结合中国国情,如何将行政与司法有效的衔接,做到快保护、严保护和同保护,是行政裁决方式能否走的更远的关键。
最终,会有多少人会从这一制度中受益,并将其常态化,而非昙花一现,则是主政者应该向社会传递的明确信号。
只有这样,中国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即在创新的同时,知道国家制度是真能保护创新的。
当创新的回报与激励能够形成持续循环,才是专利制度真正走上正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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